(一)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,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;拟订工业、信息化、民营经济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,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。
(二)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、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,提出优化产业布局、结构的政策意见。拟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;负责工业行业管理,指导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工作。
(三)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,提出调节政策建议和调控目标;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调控;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,发布相关信息,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;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;负责工业应急管理、产业安全等有关工作:协调解决中小企业、乡镇企业、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。
(四)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(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)、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;按规定权限,管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;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;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,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,推动软件业、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;加强对外合作交流。
(五)组织拟定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、政策,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;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,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。
(六)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、清洁生产促进政策;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设备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。
(七)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,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,组织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,联络、协调驻丹中省直企业;宏观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;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。
(八)依法行使全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责,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,培育电力市场;参与制定交通产业发展政策,协调解决综合运输问题。
(九)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,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;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,促进电信、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;指导协调电子发展,推动跨行业、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。
(十)统一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,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(站);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;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,维护空中电波秩序,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。
(十一)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信息安全和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;指导监督政府部门、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(除公共电信网)的安全保障工作;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。
(十二)负责军工单位与地方之间的服务协调工作;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。
(十三)推进中小企业、乡镇企业、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融资担保工作,组织开展融资服务;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,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,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中小企业上市、发债、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。
(十四)依法对地区煤炭工业生产安全实行监督管理。
(十五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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